電動機的安全要求應符合 的規定。
試驗方法與檢驗規則
1.試驗方法
電動機性能試驗方法和試驗結果的分析計算應符合GB/T 12785 和GB/T 22719.1 的規定。
2.檢驗規則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3.出廠檢驗
每臺電動機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附有產品合格證。
每臺電動機應經過出廠檢驗,出廠檢驗項目包括:
a) 機械檢查:裝配、轉動、外觀、徑向跳動、端面跳動與潛水泵的連接尺寸檢查i
注:徑向跳動、端面跳動檢查可以抽查。抽查辦法由制造廠規定。
b) 內腔耐壓力試驗;
c) 油量檢查(充油式電動機空運轉前應檢查油量h
d) 定子繞組在實際冷狀態下各相直流電阻的測定;
的定子繞組、信號線和機亮相互間的冷態絕緣電阻測定;
注:型式檢驗時測取定子繞組、信號線和機殼相互間的熱態絕緣電阻。
f) 定子繞組、信號線和機殼相互間的耐電壓試驗;
g) 空載電流和空載損耗的測定;
注:型式檢驗時需測取空載特性曲線。
h) 堵轉電流和堵轉損耗的測定;
注:型式檢驗時需測定堵轉特性曲線。
i) 定子繞組臣間絕緣試驗;
j) 安全檢查;
k) 旋轉方向的檢查。
4.型式檢驗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成批生產的電動機定期的抽檢,其抽檢一般每年進行一次;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2.2.2 電動機的型式檢驗項目包括:
a) 出廠檢驗的全部項目;
b) 熱試驗;
c) 效率、功率因數及轉差率的測定;
d) 轉矩的測定;
e) 起動過程中最小轉矩的測定(僅在新產品鑒定時進行) ;
f) 干式電動機的40 oc 交變濕熱試驗;
g) 產品平均首次故障前運行時間(MTTFF) 的檢查(僅在新產品鑒定定型時進行)。
5.標志、包裝
1.標牌應固定在電動機機殼的明顯部位,標牌材料及標牌上刻劃的數據應保證其字跡在電動機有效使用期內不易磨滅。標牌上應至少標明如下內容:
a) 制造廠名稱:
b) 電動機名稱、型號及規格;
c) 額定功率,單位為千瓦(kW) ;
d) 額定頻率,單位為赫茲(Hz) ;
e) 額定電壓,單位為伏(V) ;
f) 額定電流,單位為安(A) ;
g) 額定轉速,單位為轉每分鐘(r/min) ;
h) 熱分級[130(B) 、155(F) 、180(H)] 或溫升限值;
i) 接線方式;
j) 出廠編號及出廠日期;
k) 質量,單位為千克(kg);
1) 執行標準。
6.充水式電動機的注水孔和放水孔處應有明顯的"注水"和"放水"標志。
7.電動機定子繞組應有3 個或6 個出線端,其上應有明顯的標志,并應保證其字跡在電動機有效試用期不易磨滅其標志按表16 的規定。充油式電動機的貧油信號應有相應的"信"字標。